衛生福利部 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
發文字號:衛授食字第1081603424號
附件:
主旨:公告訂定「國內分裝之輸入化粧品,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之詞句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。
依據: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。
公告事項:
國內分裝之輸入化粧品,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之詞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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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生福利部 公告訂定「國內分裝之輸入化粧品,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之詞句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。 【發布日期:2019-05-30】
2019-06-04